邮箱登录 
站内搜索:
主页
首页
学院新闻
学校概况
机构设置
教学科研
校园服务
综合新闻
院部动态
通知公告
学术交流
招生信息
学生工作
专题图片
图片新闻
电子政务
专题链接
友情链接
领导介绍
欢迎
工作安排
现任领导名单
校徽校训
联系我们(旧)
学院简介
国际合作交流
节约型绿色校园
就业信息
学生手册
新闻专题
改革开放30年
国庆60周年
书记校长信箱
质量监控
备份
首页浮动
微信公众号
题头图片
教育资源
教育教学
科研服务
学工在线
招生就业
滚动专题
淮河文化
校友风采
规章制度
焦点专题
Profile
测试查询
漂浮新闻
书记信箱
院长信箱
封面大图
顶部导航
二维码
信息公开
媒体聚焦
服务地方
数智化改革
专题专栏
人才招聘
 
校徽校训
 
当前位置: 首页  主页  校徽校训

蚌埠学院校训及释义

 

校训:

笃学 重行 修德 立才

释义:

笃学:笃,专心、坚定。笃学,即专心致志地学习。要志于学、专于学、厚于学,力戒浮躁虚荣,专心致志、老老实实、勤勤恳恳,在知识与技能上实现厚积厚载。

重行:行,行动、实践。重行,即重视实践、重在实践。没有专心致志、勤奋刻苦的学习行动,无以获得真知;只关注书本知识、不重视专业技能,就不能获得为社会服务的实际本领;掌握了知识和技能,不投身实践、学以致用,就不能实现社会价值。

修德:修,学习、培养、锻炼。修德,即通过学习与道德实践,不断提升道德品质与思想境界。在学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要不断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养成深厚的文化素养和高雅的情趣,才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立才:立,站立、树立,成为、成就。立才,即成为能够立足社会、服务社会的有用人才。成才,才能立足于社会;立足社会、服务社会,才能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蚌埠学院校标、校标设计说明及释义

蚌埠学院校徽
     

设计说明:

校标基本图案为圆形,由中英文校名、“蚌”字篆体变形等元素构成;标志主体图案及英文校名取色为蓝,图案边框及中文校名取色为黑;蚌字及底色取色为白;英文校名“BENGBU UNIVERSITY”为国际识别标志。

释义:

(1)圆形取意为完美、圆满,象征团结、和谐、吉祥;

(2)蓝色取意为广阔、高远、智慧、宁静,象征理想的天空、知识的海洋、深邃的思想和未来的希望;

(3)黑色取意为坚定、庄重,象征严谨、规范、理智;

(3)白色取意为纯洁,象征高尚的情操和美好的心灵;

(4)“蚌”(音Beng)字取地名本义,表达蚌埠学院的地域定位;“蚌”字经过篆体变形后,左边的“虫”旁构成抽象的河流图案,进一步表达蚌埠学院地处淮河流域,也象征着淮河及淮河文化源远流长;右边的“丰”字取其<名><形><动>多词性含义,作知识的丰富、思想的丰富、人才的丰富、校园文化的丰富等开放性解释,寓示蚌埠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硕果累累、前景辉煌。


 

蚌埠学院校训、校标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校训、校标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校训、校标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校训、校标是学院办学理念、人文精神和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对于培育具有蚌埠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和大学精神,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责任感、使命感、凝聚力、向心力,具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规范使用校训、校标,是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学校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训、校标是学院的象征和独有的形象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尊重和爱护校训、校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形象和名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训、校标,不得篡改内容,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方式。

第三条 校训、校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院主办的庆典、会议、集会、合作交流、招生就业等重大活动;

(二)学院主办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三)学院统一制作的旗帜、徽章、宣传资料、纪念品、工作笔记、公用信封信笺及本院教职工工作名片等; `

(四)校园网及学院出版印制(含内部出版物)的报刊、书籍等;

(五)校园景观、宣传文化设施的布置;

(六)院内报告厅、会议室、运动场、风雨操场、活动中心、后勤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布置。

第四条 学院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校训、校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校训、校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校训、校标禁止用于以下方面:

1、外单位(含与本院有合作关系但未获得使用授权的单位);

2、私人活动等其他不适合使用校训、校标的场合;

3、日常生活场所的陈设布置。

(二)凡在校园内各公共场所设置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备案;

(三)凡在校外各新闻媒介、公共场所刊登、播出、张贴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批准;

(四)凡在本院组织的经营性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批准;

(五)凡本院合作单位在与本院合作项目有关的场合使用校训校标,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六)使用校标可根据需要按比例调整大小,但不得擅自修改图案、字体及色彩参数(校标图案及色彩参数可到党委宣传部拷贝)。

第六条 凡因校训、校标使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宣传部。

 

标识系统8-1.zip

校歌.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