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低值品是指具有固定资产形态,但单台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的低值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是指容易损耗和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灯泡等。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而消耗,或改变了原有性能而不能恢复原状的物资或物品,如化学药品、燃料、试剂、相纸等。
第二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各种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物品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第三条为加强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向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上报所需物品计划。教学实验易耗品、材料供应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情况特殊确需零星采购的,须有采购计划并经学校、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同意批准后,根据所需经费额度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予以实施。未遵循上述程序采购的,将不予登记报销。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健全材料、易耗品的帐目和日常领用记录帐簿。每学期结束时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对全年帐物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单独存放,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危险物品领用必须根据使用需求情况限量发放,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使用过程应予严格的控制与监督,对剩余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品的空容器、废原料、废溶液、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七条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低值品的报损、报废,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报废理由,院长审批,按程序规定办理。凡由于玩忽职守,保管不力而造成低值品、工具的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由当事人按实际价格的20%—70%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