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学贷款是用于帮助我院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专项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集中审查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指导各系帮助学生完成助学贷款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系办理借款人学杂费冲缴的财务手续;
(三)建立并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档案;
(四)协助贷款经办银行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五)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
(六)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贷款数据;
(七)办理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并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事宜。
(一)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本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审核借款人所出具各种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申请材料须经见证人签章);
(三)及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书面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催收、追索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