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明确责权,规范运作,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院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引导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成立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科技文化、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类团体;不得成立联合团体,不得加入跨校性团体。
第五条 学生团体工作由团委直接领导。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团体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团委成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调、管理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四)督查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度、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度、社团工作记录制度、社团工作例会制度、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对学生团体实施财务检查。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成立全校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教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二)发起人所在系党、团组织签署意见;
(三)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填报《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团委研究同意;
(六)党委宣传部审批;
(七)在校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团体成立。
第八条 成立系级学生团体,由系团总支审查、系党总支批准,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学生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四)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
(五)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