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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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08:35]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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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明确责权,规范运作,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院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引导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成立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科技文化、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类团体;不得成立联合团体,不得加入跨校性团体。 第五条 学生团体工作由团委直接领导。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团体的宏观管理。团委成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 (二)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调、管理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 (四)督查社团负责人定期考核制、社团工作计划审查制、社团工作记录制、社团工作例会制、社团工作年度审查登记制的落实情况; (五)对学生团体实施财务检查。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成立全校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教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 (二)发起人所在系党、团组织签署意见; (三)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填报《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团委研究同意; (六)党委宣传部审批; (七)在校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团体成立。 第八条 成立系级学生团体,由系团总支审查、系党总支批准,报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学生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三)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四)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 (五)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士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聘请指导教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六)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但可在征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使用艺术图章;学生团体与校内外联系,一律由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示证明,院团委签章。 第十一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均为不合法团体,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