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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08-02-27 16:07:17] 录入:[wlzx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军事训练(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简称集中军训)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简称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军训的教学目的,是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军训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学生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按有关规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其中因病缓修的原则上应在以后安排补训),但不能免修军事理论课。

  第五条 学生军训的形式与内容,包括军事课和集中军训两个侧重不同、互为补充的部分。集中军训是军事课程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组成内容,在第一学期新生入学教育后统一组织实施。军事课采取课堂教学形式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分散安排。

  第六条 学生军训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和承训部队会同实施与保障。

  第七条 集中军训期间,学院成立学生军训团,具体开展各项活动。学生军训团团长、政委分别由承训部队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学院根据《规定》及《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各项教学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促使军事课与集中军训教学水平和训练效果不断得到提高。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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