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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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06:40]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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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证是本院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证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 第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可办理乘车优惠卡,家庭住址与学院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可选择距离家庭住址最近或最方便的城市作为乘车区间;乘车区间一旦确定不得任意更改。乘车优惠卡每年10月统一办理充磁确认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按学期加签注册章方可生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毕业离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 第六条 学生应当随身携带学生证,并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检查。 第七条 凡学生证遗失者,应向所在系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同意后,由学生本人登报声明原件作废,凭该声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在系意见,到学生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凡学生证损坏者,应向所在系写出书面说明,经系同意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损坏的学生证原件及所在系意见,报学生处确认无误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条 使用他人学生证或将学生证借给他人者,学院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按违纪查处。 第十条 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月25日~30日(不含寒暑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