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图书馆借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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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06:00]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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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开发利用馆藏图书文献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借书证的办理与使用 第一条 借书证是读者入馆阅览和借阅的凭证。本院教职工和学生读者凭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 第二条 教职工调动、学生毕业、结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到图书馆还清所借书刊,交还借书证。 第三条 借书证应妥善保存。如果不慎丢失,应立即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图书馆挂失,15天后申请补办;丢失借书证未予挂失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条 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持他人借书证可以代还图书,但不予办理借阅手续。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借书证、或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的借书证借书的,图书馆有权没收;由此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章 图书的借阅与归还 第五条 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有效借书证件进入各书库查取书刊,在出入口办理借阅手续。读者查取后不借出的图书,统一放在原书架附近的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负责归入书架。 第六条 下列书刊仅限在书库阅览,一般不予借出: 1、期刊、报纸; 2、样本图书; 3、珍本、孤本图书; 4、工具书。 第七条 借阅的限量与期限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教师每人可借图书 15册,借期60天;学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期30天。 2、图书资料借阅期满,读者确因工作和学习需要,可以续借1次;借期:教师30天;学生15天。为提高图书利用率,上架30天内的新书不予续借。 3、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期归还,逾期屡催不还者停止对其借书,所借图书按丢失论处。 4、特殊情况下,图书馆有权在读者借阅期内调回所借图书;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单后,应立即归还。不予协作者,按逾期处理。 5、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归还所借书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经图书馆管理人员核实,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借阅逾期的处理 1、凡所借图书在寒暑假中到期者须在开学后一周(5个工作日)内归还到期图书。 2、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每册超期1天收取延误费0.1元处理,逾期时间累计计算。 第九条 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发现书内有勾画、撕页等情况应立即声明,并提示书库工作人员作上标记。凡还书时发现以上问题的,一概由借书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书刊损坏与丢失的处理 第十条 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污损、撕毁、圈点、批注、折页和丢失。 第十一条 读者丢失图书,原则上责令其购回或由图书馆代为购回同版本书刊。确实无法购回的,视图书馆藏价值、复本量和损毁情况,按下列办法赔偿: 1、国内版一般图书、期刊(合订本),按原价2倍赔偿。 2、内部资料、工具书、外文书刊按原价3倍赔偿。 3、珍本书、孤本书按原价5倍赔偿并追究丢失责任。 4、多卷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者,按各单本价格的10倍赔偿;无单本价格的,按整套书价格赔偿。 5、丢失期刊现刊1期或过刊1本,按该刊全年价格2倍赔偿。 6、丢失的图书,如能购得与原版本、作者、书名完全相同的新书归还,收2元数据加工费。 7、办理赔偿手续后2个月以内找到原书并归还的,可凭原赔偿收据退回赔偿款的 90 %。 第十二条 污损书刊者,视情节轻重处理;严重污损者按第十一条赔偿。 第十三条 偷窃、撕割、毁坏书刊者,除追回原书刊外,按书刊原价5-10倍以上索赔;情节严重者参照相近条款给予违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