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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8-02-27 16:03:33] 录入:[wlzxadmin]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8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贷[2004]4号)以及蚌埠学院、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安徽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蚌埠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蚌埠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是用于帮助我院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专项贷款。

第二条 蚌埠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经安徽省教育厅统一招标,由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经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经办银行商定并办理助学贷款有关事宜;

(二)集中接收各系学生贷款申请、审查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指导各系帮助学生完成助学贷款审批手续;

(三)协助各系办理借款人学杂费冲缴的财务手续;

(四)建立并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档案;

(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六)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

(七)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贷款数据;

(八)办理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并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事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蚌埠学院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院就读期间内无违纪处理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取得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代课教师)和同班同学共2人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见证人负责就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涉及还款的有关情况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沟通);

(六)严格遵守国家、贷款经办银行以及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严格遵守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六条 办理在校大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贷款介绍人。贷款介绍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

(二)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统一办理借款人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向贷款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协助贷款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办理在校大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系为学生提供贷款见证人。见证人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同班同学承担。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及介绍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本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审核借款人所出具各种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申请材料须经见证人签章);

(三)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书面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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