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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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01:49]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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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团体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的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