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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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14:17]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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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规定程序复查。 第三十九条 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诸方面,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者历年如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可以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二)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者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者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者课程辅修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布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对学院所发的学历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