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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8-02-27 16:13:11] 录入:[wlzxadmin]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主任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合格,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警示、试读、重读

第三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需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必修课和各类选修课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学院每学年依据学生所取得的学分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体育课、军训课、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籍处理学分。

第三十二条 凡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2/3但大于1/2者,给予学业警示;

(二)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2但大于1/3者,给予跟班试读;

(三)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3者,或历学年累计欠修学分数大于或等于25学分者,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重读。

第八章 学籍取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6年(不含服兵役)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两次符合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重读条件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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