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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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02-27 16:12:34] 录入:[wlz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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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经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没有修满学分不能毕业者; 4、考试作弊者; 5、重修课程学分达11学分(含11学分)且重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满2.0者。 第五条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所在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的初步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填写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在本科学生毕业时一次性授予,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