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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08-02-27 16:11:49] 录入:[wlzx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自律意识,促进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蚌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集体或国家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依据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索赔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桌椅、灯、开关、消防等公共财物或设施;在墙面乱涂、乱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设备损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挑逗,用多种方式触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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