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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08-02-27 16:10:04] 录入:[wlzx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院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和已被学院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蚌埠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学生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纪委书记担任主任;监察室、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和院团委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由学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担任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四)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学院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者将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复议。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各类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成立,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或申诉不成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处分决定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的;

(二)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确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按原处分决定的批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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