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提交复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人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