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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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8-10-24 08:56:58] 录入:[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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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蚌埠市地税局到学院进行检查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地税局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8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同时,应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作为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我院现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2006年度个人工资,从2008年10月起,以2008年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作为计税依据。 财 务 处 |